北京体育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北体字〔2018〕227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对学校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接受赞助和捐赠物资管理办法》(体经字〔2014〕42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给学校的实物物资,包括消耗性物资和固定资产两类。

第三条 办理捐赠手续时应填报《北京体育大学接受捐赠物资审批流程表》(见附件),附《捐赠合同草案》《物资分配方案》, 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物资均应以学校名义签订捐赠合同, 资产管理处参与合同审核。

第五条 捐赠物资属于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定学校捐赠物资管理制度,对捐赠物资的合同、实物账目、调配、处置、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及档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捐赠物资的价值核算管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对捐赠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对分配给本部门、单位的捐赠物资的领用登记、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进行管理,物尽其用,将闲置的捐赠物资交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调配。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按捐赠合同的约定办理登记、验收、领用手续,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处置与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消耗性物资由负责部门和单位办理登记、验收、领用手续并建立健全台账,提交到资产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负责部门和单位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捐赠合同、物资验收单、分配方案、领用签收记录等交资产管理处保管。年度终了,资产管理处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捐赠物资损坏、流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对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亦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体育大学赞助

(捐赠)物资管理实施细则》(校办字〔2015〕1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