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 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 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登记无形资产备查账、对学校校名使用的审批、主持有关部门利用无形资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无形资产财务账管理。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提出无形资产确认、增加、调剂、处置申请等日常管理。

第九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购置、开发和研究、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条 购置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和盲目引进。

第十一条 学校开发和研究的无形资产,开发和研究单位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先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需审批的文件包括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代理委托书。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必须先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审批费、专利维持费、专利权的年费、年费滞纳金、恢复权利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费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列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发明人必须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以保证专利权有效。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收入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主要研发人员及其研发团队等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用于公益事业的, 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后,可无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提交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申请书时,资产管理处应就其资格、资信和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与学校签订使用合同。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北京体育大学产业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其他单位对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成果转化,并签署合同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使用无形资产的收费标准,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协商,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转移等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或规定可以报废的条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后,按国家规定的处置权限和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提出除报废以外的其他处置申请后,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无形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等人员进行兼职活动,确需利用未公开的学校技术资料的,应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毕业学生,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如学校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与学校权益存在利害关系,学校有权禁止其兼职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三年内应保守学校技术秘密,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学校教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一经发现,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