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体育大学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采购运行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2号)、《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策性文件,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体育大学各教学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科研平台及教辅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纳入北京体育大学预算管理的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货物及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 以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程、修缮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二)北京北体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校属企业单位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采购业务的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配置计划及采购需求论证管理。

(三)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管理机制。

(四)拟定、发布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和规定。

(五)负责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提供填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所需信息。

(六)组织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申报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报。

(七)组织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入库申报和预算申报文本的编写。

(八)负责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货物及服务采购执行的管理。

(九)负责管理采购项目的验收。

(十)负责货物与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审核。

(十一)组织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指导各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进口科教用品免征税证明申报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资金的统筹管理部门。财务处下属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统一实施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采购预算的申报和统筹管理。

(二)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等。

(三)负责货物与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审核。

(四)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统一实施。

(五)审核并确定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核并确定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

(七)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落实财政部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八)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九)负责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十)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第六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学校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处置相关问题线索。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科研平台及教辅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是采购预算申请和执行的主体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提出采购技术需求以及项目实施等一系列环节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其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采购工作各项法规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预算管理负责人和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内控管理机制。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职能要求编制单位采购预算。

(四)结合市场调研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

(五)提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

(六)经学校批准组织自购项目的实施,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

(七)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及时处理和上报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七)根据履约情况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

(八)根据需要提出进口产品免征税申请,并负责按照海关规定对监管期内的进口产品进行管理。

第八条 信息网络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集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面向全校服务的信息系统、网络资源、通讯网络设施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设备采购项目的统筹规划、立项评审、安全监测、验收以及核准。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立项、实施和登记管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我校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中央预算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指由国家指定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报学校统一实施,用户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包括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和非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其中,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普通民用空调机,必须由学校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批量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学校遵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相关品类实施规范,通过电子卖场或以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学校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单独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包括体育设备和医疗设备两大类,必须由学校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实施采购。体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的品目分类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用户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必须按财政部要求核准或备案,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实施,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以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论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由学校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以便于财政部优先审批。

第四章 采购申请和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 用户单位应在采购资金已落实的前提下发起采购申请。未申报并列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未编报采购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对拟购产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根据调研结果、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同时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预算金额。

第二十五条 用户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对大型设备的存放场地等实施条件、人员匹配情况、预期效益、设备管理及运行成本等进行全面评估,考察其是否与学校基建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平台、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和教学管理平台的统一建设标准和整体规划相一致,避免重复建设,提倡以租代购和单位之间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受专业、技术等因素限制难以确定的,可以有偿咨询专业机构,但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不得参与相关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用户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采购活动,都应当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将预算项目细化为可执行的采购项目发起采购申请,但不得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将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请一经批准,用户单位不得超额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实施采购之前申报或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采购完成后及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用户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须提前参加体育总局系统组织的下一年度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并在当年财政部批复的进口产品目录内选择。

第三十一条 用户单位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在提出采购申请时提交专家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未经采购申请审批的购置项目,不得登记固定资产和报销入账。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用户单位应在采购实施之前明确采购项目的用途和定位,并在资产管理处的协调和指导下提出完整明确、科学合理、合法合规的采购需求。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之外,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具有市场竞争性,需求中的技术指标不得有指向性和排他性。采购需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成交后系统生成《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结算时必须附电子验收单方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应当执行或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三十六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政府采购意向,并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一时间与用户单位沟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尽快组织实施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用户单位应当配合招标管理办公室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处理供应商询问或质疑事宜。对于财政部作出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用户单位应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可由用户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应货比三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第三十九条 用户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采购预算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项目,须成立包括采购申请人在内3人(含)以上采购小组,并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采购小组须与满足采购需求的3家(含)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采购,也可通过电子卖场选择3家(含)以上供应商进行议价或竞价,采购结果经用户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采购小组的询价文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和谈判纪要等作为采购文件留存备查。

(二)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项目,可由用户单位视情况确定是否成立包括采购申请人在内的采购小组,并由采购申请人或采购小组与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也可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采购结果经用户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

第四十条 用户单位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项目经办人须为在职人员,且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更换。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四十一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和公告。招标管理办公室应提交招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作为签订合同的审核依据。

第四十二条 成交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用户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谈判或询价结果,按规定以学校名义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用户单位应提交谈判纪要、询价及报价文件等作为合同的审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用户单位应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不违背成交结果的前提下,就合同技术与服务条款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产品技术指标、验收标准和服务要求。合同清单应包含单价、数量等要素,产品明细汇总金额应与合同总额一致。

第四十四条 软件资产购置合同需明确软件使用年限。信息系统建设合同应包含项目运维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合同应包含完整的验收标准。

第四十五条 用户单位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所采购货物运抵收货地点后,用户单位应及时组织到货检验,依照合同对货物进行清点和检查,并做好交接记录。如发现到货数量或质量与合同不符,应与供货商共同签署备忘录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及时补发或调换产品。

第四十六条 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用户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安装条件。

第四十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用户单位需要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变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供货商出现违约或有违法、违规等其他特殊情况,用户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书面报告,根据情况提出向供货商索赔或终止合同的申请。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四十九条 合同金额不足3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通过用户单位验收后,再由学校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具体程序按照《北京体育大学货物及服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北体字〔202143号)执行。

第五十条 属于集中归口管理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验收

第五十一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用户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产建账和付款。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用户单位应当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协调下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办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记录采购活动的所有采购文件,并在采购项目完结一年之内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移交单位应建立采购文件移交台账。

第九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五十五条 在采购工作中严禁各级领导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采购工作。有以下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擅自决定中标人或批准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

(二)明招暗定、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与供应商串谋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学校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四)其他影响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用户单位、采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招标管理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预算或擅自超预算进行采购。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将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用户单位、采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五)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标底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八)未按照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九)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九)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项目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核准后,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用户单位应在采购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的内容,若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修订,以修订后要求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