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货物及服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26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加强货物及服务采购的履约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纳入北京体育大学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的验收,不包括基建、维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货物品牌、名称(中英文)、型号、规格、配置、配件、产地、数量、技术要求、质保期限、服务内容和安全标准等自然信息,并现场对其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类项目验收是指根据项目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并结合合同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第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遵循“管理、实施、核查、监督”分离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学校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对于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组成学校验收小组,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处领导担任组长,与用户单位共同完成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学校验收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负责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核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对用户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第七条 用户单位作为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等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进行检验和确认,对验收结果负有主体责任。
第八条 信息网络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经费超过10万元的学校信息系统、网络资源、通讯网络设施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设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信息化采购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于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进行用户验收。
用户验收时,应当成立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用户验收小组,其中须包括项目经办人,并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用户验收小组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产品及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用户验收单,列明合同中各项验收标准是否已满足,并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须经单位负责人确认。
用户验收内容包括:
(一)外观检查: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附件、配件的外表有无残损、碰伤等。
(二)数量验收:根据采购合同逐件清查核对合同货物及其附件(配件)的数量,并检查合同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产地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经检查清点确认后,用户单位和供货商双方签署到货交接单。
(三)产品试运行:需进行安装调试的设备,应由供货方技术人员和用户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逐项进行技术参数的检验测试,检验产品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各项技术指标是否与合同或标书载明参数一致,并做好记录。复杂设备或信息系统完成全面测试之后,相关人员签署系统测试报告。
(四)使用人员培训: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产品操作人员的培训。
(五)产品资料交接:是否完成产品资料的交接。
(六)若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单位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派员检修、更换或退货。
(七)服务类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依据合同要求,结合考核情况及服务效果作出验收结论。
对于日常服务项目,用户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并将日常考核的结果作为验收结论的主要依据。
(八)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合同金额为10至3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应提请信息网络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条 对于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用户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学校验收。
学校验收内容包括:
(一)学校验收小组对产品品牌、型号、标准、制造商、产地等是否与合同相符进行抽检。
(二)对于一般物资,学校验收小组只对产品外观形态和一般质量进行检验。对于特殊物资,学校验收小组应根据合同约定检查供货商提供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
(三)需进行安装调试的设备,由用户单位专业人员现场操作试机,检查产品是否功能齐备、运行正常。
(四)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学校验收小组应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进口报关单和进货合同备查。
(五)特殊设备的验收,如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服务项目的验收,学校验收小组应检查用户单位对服务实施情况的分期考核或日常考核记录,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服务效果和考核情况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后,学校验收小组签署验收记录,验收工作完毕。
未通过学校验收的项目,验收记录上应列出未通过验收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学校验收小组人员签字。用户单位重新提出学校验收申请时,应提供整改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验收通过后,用户单位应及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验收,或以其出具的专业技术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的,学校验收小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全部验收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和按本办法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货物及服务项目,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不予受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报销。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有关人员在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体育大学采购、维修、基建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校办字〔2007〕93号)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