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软件资产管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软件资产如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其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条 软件资产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为原则。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根据软件使用性质和方向的不同,学校设有资产管理处和信息网络中心两个归口管理单位,相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从资产管理角度对使用学校经费购置或使用权归属学校的各类软件进行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

(二)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从信息化建设角度对相关软件进行统一管理。

(三)用户单位作为软件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编制预算、提出需求、提交论证、验收、使用、维护、处置等,并有责任将软件资产情况及时反馈给归口管理单位,以便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资产配置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严禁购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软件。

第十条 软件资产按学校统一预算管理要求实行预算管理,并编制配置计划。用户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和安装条件、服务期等,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后,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

(一)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 非集中采购类项目按照学校采购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应采尽采。定制类软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预算达到30万元(含)的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三) 软件资产购置合同需明确软件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有限但无法明确的软件资产,需附说明文件,明确使用年限,经信息网络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软件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应当明确软件资产领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规范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软件资产均需按学校验收制度及流程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照合同清单,检查介质、载体、附件、技术资料、人员培训、软件维护及升级承诺等是否完整齐全,外观有无损坏等;在现场安装调试时,对各功能模板进行逐一测试。

第十四条 软件资产验收合格后,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将其软件价值计入相关硬件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入账,并按学校资产入账流程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资产,单价1000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一年(不含)以上的,按照无形资产入账。入账时,需提供安装后的软件界面截图,并按学校资产入账流程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软件价值按照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软件资产使用过程中,在原有基础上改版或者升级,确定发生支出,且新增功能或模块的,按附件方式登记资产价值。用于常规维护发生的支出,不属于资产增值。

第十七条 只购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的数据资源类服务不构成学校的软件资产。

第十八条 应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软件资产折旧与摊销

第十九条 计入固定资产的软件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对应标准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以无形资产入账的软件资产,应当在取得或形成该资产时确定其合理的使用年限。无法预见使用年限的,应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软件资产。

第二十一条 软件资产摊销,是指以无形资产入账的软件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价值进行系统分摊。

学校应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软件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软件资产除外。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软件资产不予摊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软件资产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无法预估,但存在有限使用期限的,统一按照10年进行摊销。

第二十三条 软件资产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发生后续支出的,应增记该软件的资产价值,并按照增值后的软件资产价值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变。如增值后使用期延长,需维护更新后的服务期限,将新增使用年限并入未摊销的年限进行统一摊销。

第五章 软件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已达使用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且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用户单位会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废处置的软件要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处置程序。未达使用年限或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提交报废申请时,需附书面报废申请,充分阐述报废理由,经信息网络中心确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有介质的提供介质,无介质的提供最近时间的页面截图,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并备案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