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 号)、《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体经济字〔2014268 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固定资产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训练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年,单价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 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一般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体育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和档案。指图书、期刊、音像图片资料、档案等。(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共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与监督等工作,明晰学校产权,处理产权纠纷;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清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负责学校房产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参与学校重大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利用、房屋建设的论证以及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部门,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编报学校年度购置、新建和改造固定资产的经费预算;负责编制学校资产年报;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进、盘盈、盘亏、清理、处置的账务处理;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参与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资产购置、处置等申报工作;负责所辖资产的使用维护,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各使用部门、单位应落实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赞助与捐赠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或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200万元(含)以上大型设备(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固定资产的,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门、单位论证后提出购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存量、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
(三)国家体育总局根据我校固定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四)经财政部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上报年度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批复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使用财政
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和单价200万元(含)以上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学校应报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核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经费的,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车辆、200万元(含)以上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事项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要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并与现有设施相匹配。体育器材要与现行国际比赛规则相适应。
第十九条 基建及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计划财务处依据工程决算、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入固定资产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资产管理处按上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同意后方可实施。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当从经济效益、经营业态、形象信誉、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不得出租、出借给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学校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不得出租、出借给缺少相关资质、存在违法经营风险以及曾承租学校资产存在法律纠纷与违约不良记录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出租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对象与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协议中应当明确房屋损坏、不得转租、无形资产保护、依法合规经营、违约解约风险、后期赔偿等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所形成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取得的收益、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其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通过北京体育大学资产管理平台完成校内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手续。资产管理处定期汇总全校固定资产处置需求,根据处置金额、内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完成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报销及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三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采购后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并及时履行报销手续,以保证实物账与财务账相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证资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每半年对账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资产管理处需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每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认真仔细盘点,及时准确编写清查报告,对于盘盈、盘亏的资产,必须提供文字说明。使用单位负责人变动时,前后任必须办理本部门(单位)所辖固定资产交接清单;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个人领用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文字说明并提交鉴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北京体育大学资产管理平台是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的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事宜应通过平台进行提交,并加强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的更新维护。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北京体育大学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财务凭证落实对国家体育总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凡因被盗、遗失、非法操作、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受损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工作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固定资产管理专(兼)管人员、管理人员职责是否到位、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与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审核的参考要素,对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部门(单位),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的申报资格。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本办法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11月印发的《北京体育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校办字〔200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