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招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范围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属下列项目,无论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均要进行招标。
1.购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含批量、单件)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健身器材及网络设备等项目。
2.购买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体育用品、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及用品、学生公寓用品等。
3.投资额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基建工程或维修改造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校园绿化、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等)。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基建设备及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5.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具备竞争条件的其他项目的采购。
6.法律规定或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用房招租或承包经营人选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竞价招租或选定。因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我校招标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比选等不同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七条 我校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和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凡按照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按照规定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
第八条 按规定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如因急需等特殊原因,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学校自主招标和采购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九条 凡应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监督办公室派人参加监督工作,招标结果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高效相结合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学校对自行组织的招标建立项目招标集体决策制度。招标方式、邀标单位、中标单位的确定等关键环节,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而且会议要有纪要,决定(决议)要有签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学校各项招标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各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分别负责相应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办公室、场馆设备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科研处、“211工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管理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成员由基建办公室、场馆设备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计划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招标管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招标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为基建办公室、场馆设备处和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场馆设备处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主持所属范围内的日常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协调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讨论审查学校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办公室和各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每月的第一周召开招标工作例会,听取各项目承办单位和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办公室情况汇报,研究讨论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报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学校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负责审查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招标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负责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小组评委名单;协调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有关工作;本办法规定的及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监督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学校的招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和重点检查,主要职责是:起草招标监督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检查上级和学校有关招标工作规定的落实情况;对招标过程实施程序监督;对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受理涉及招标工作的群众举报并依法依纪处理相关事宜等。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招标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按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组织起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在学校校园网发布招标信息;负责招标释疑;接收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负责组织开标、评标;负责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负责组织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档案管理;负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可以派出代表列席开标、评标会议,并负有以下职责:配合项目承办单位编制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指标部分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和审查合同文本;负责履行合同中校方的有关条款等。
第十九条 校内招标工作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招标项目实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
1.基本建设(含总包、专业分包项目)、1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基建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含图书)及软件服务类项目的招标由场馆设备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后勤管理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包括15万元以下维修改造工程、学生公寓用品、经营性用房招租等)招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交叉的项目或特殊项目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招标管理办公室决定负责单位。
第二十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学校各行政单位(部门)应根据招标类别分别通过相应项目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并接受校招标监督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一般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招标申请
凡纳入校内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或职能部门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报,填写统一印制的《北京体育大学招标申请表》,申报时必须提供经费来源的批文或证明材料。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招标申请表,并确认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
项目承办单位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商定招标方式,指定人员组成招标项目小组。项目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方案须经招标管理办公室签字审查,招标监督办公室会签,分管校领导批准。必要时,招标方案应经项目承办单位、招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监督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范围和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确定邀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
学校自行组织的邀请招标或比选,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比选)邀请书,邀请投标的范围一般为5个以上,不得少于3个。
邀请投标单位的确定,由项目承办单位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办公室商定,项目使用单位可提供拟邀请投标单位的建议名单。
学校自行组织的所有招标,招标信息除按照规定方式发布外,同时还必须由项目承办单位在我校校园网主页进行发布,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单位
在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持下,项目承办单位、招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监督办公室共同对申请投标单位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质量信誉和业绩情况等进行审查,确定入围单位。入围单位一般应要求有37个,不得少于3个。
资格审查应对投标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围标或串通投标现象进行关注。审查结果应以文字形式记录在案(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表)。
开标前需要进行招标考察的项目(包括看样订货,市场询价,资格考察等),考察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三名,考察结束后必须以考察组全体人员签字的书面形式向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招标管理办公室报告考察结果(产品品质、价格、来源及市场情况等),并在评标会上向全体评委书面介绍考察情况。考察报告应报送招标监督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
投标或比选单位必须3个以上且均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方可开标。
我校自行组织的开标、评标会议,一般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召开,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招标监督办公室人员现场监督。评标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或由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会议程序一般如下:
1.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介绍本招标项目情况。
2.监督人员当众验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评委逐个分阅投标书。
3.投标单位代表按抽签顺序进场介绍应标情况,并接受评委质询。
4.进行招标考察的项目,全体评委应了解掌握考察报告情况。
5.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小组在充分评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报价、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售后服务等应标情况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集体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放弃中标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应按顺序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6.参与评标的全体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的构成和评委的产生办法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特别重要的项目,评委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4名。
评委的产生办法:一般项目应在招标监督办公室人员监督下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于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产生;特殊情况(如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或总包合同内暂估项目、暂估材料及设备的比选)可以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名单,并经招标监督办公室审查,分管校领导审定。
项目承办单位应逐步建立专家库,专家可以聘请校内专家,也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每个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低于7名。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
招标结果经评标小组组长签字并报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在校园网公布中标单位,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
合同草案应由项目使用单位和计划财务处会签,监察审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必要时还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认可。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的调整和变更
凡由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有关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调整或变更,应由评标小组组长召集原评标小组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变更情况报告,所有参加人员在报告上签字备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还需书面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校务会决定。任何人无权私下改变有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资料的备案和保管
项目承办单位要对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实行备案备查制,并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备案资料至少包括:招标、投标文件(所有中标或未中标的文件原件)、评标文件(包括招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合同文本、所有招标工作会议纪要等。
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和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记录,并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招标结果、评标会议纪要和中标通知书报校招标监督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三十条 对属于学校招标范围,但因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或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书面报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同意后,召集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集体论证,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工作小组进行谈判和询价,共同提出中标单位建议名单,经校长或其委托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签订合同,并形成工作纪要,报招标监督办公室备案。重大项目须经校务会批准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功的;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5.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虽然超过三家,但开标过程中因废标等原因不足三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重新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或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改用其他方式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后三个月内购买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在不高于上次招标价格的情况下,项目承办单位须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可不进行招标,继续向同一厂商以不高于原购置价购买。
第三十三条 属总包方范围内的采购事项必须以总承包方名义组织二次招标或比选,其过程由总包方组织,监理方参加,我方参与并确认。
第三十四条 总包合同内暂估项目、暂估材料及设备的比选采购工作,我方参与认质认价,具体工作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低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以比选的方式采购,程序可适当简化。经招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监督办公室审核后,项目承办单位或经授权的使用单位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询价比较确定(询价不少于三家),或套用政府指导价、校内有关部门核定的同类材料、设备价格等方式采购此类项目。
第五章  招标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负责,认真作好项目招标工作,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项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负责招标工作的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关系密切人员应回避竞标。评标小组成员、监督人员、主要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投标单位认为评标小组成员与其它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九条 对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监察审计处不予签字确认,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计划财务处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四十条 本校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4.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 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报告、不上交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我校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当次招标无效或评标无效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或单位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招标成员或评标成员资格。对违纪者,交由校纪委或监察审计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北京体育大学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或重新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校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我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实行。《北京体育大学基建、专项修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和《北京体育大学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基本程序和职责分工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